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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法律界定与社会治理思考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0 18:41:17 浏览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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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的独立罪名。该罪旨在惩处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场域,但同时也滋生了新型犯罪形态。帮信罪的设立,正是立法机关应对网络犯罪链条化、分工精细化趋势的重要刑事立法回应,体现了刑法介入网络空间治理的前瞻性与必要性。

从构成要件分析,帮信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此处的“明知”不限于确知,亦包括应当知道,即根据行为人所处的环境、从业经历、交易价格等客观情况,可以推定其具备认知可能性。客观方面则表现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成立本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等具体情形。该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帮信罪的法律界定与社会治理思考

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的认定常面临诸多挑战。首要难题在于“明知”的证明。网络帮助行为往往具有中立性外观,如何区分正常的业务合作与犯罪帮助,需要结合具体证据综合判断。本罪与相关犯罪如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存在竞合关系。若帮助者与正犯存在事前通谋,则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适用更重的刑罚。帮信罪的设定,实际上为那些与正犯缺乏紧密意思联络,但客观上大幅促进犯罪实施的帮助行为,提供了独立的处罚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

当前,帮信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尤其涉及银行卡、电话卡“两卡”的非法交易最为突出。一些社会经验不足的群体,特别是青少年,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受利益驱使,轻易出售个人账户,沦为犯罪“工具人”。这反映出社会治理存在短板:一方面,金融、电信行业实名制监管存在漏洞;另一方面,普法宣传未能有效触及潜在风险群体。打击帮信罪需坚持综合治理,既要司法机关精准适用法律,保持高压态势,也要强化源头管控。

展望未来,遏制帮信犯罪需多管齐下。立法与司法解释应持续细化,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执法机关需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利用大数据技术追踪资金流、信息流,斩断犯罪链条。更重要的是,应深化社会预防,通过案例宣讲、校园教育等方式提升公众,尤其是年轻群体的法治观念与风险识别能力,使其明晰个人信息的法律边界与出借风险。网络服务提供者亦应强化合规审查,履行管理义务,切断犯罪活动的技术支撑。

帮信罪的规范与实践,深刻反映了法律在应对技术变革中的调适能力。它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利器,更是引导网络行为、塑造清朗空间的规则指针。在数字时代,平衡安全与发展、自由与秩序,需要法律展现出更多的智慧与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