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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典型案例的法律剖析与思考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2 06:36:38 浏览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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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作为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例外情形,始终是司法实践与理论研讨的焦点。它并非对防卫行为的全盘否定,而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因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界定防卫是否“过当”,核心在于对防卫必要性、相当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均衡性的审慎判断。

回顾过往司法案例,可清晰展现这一界限的复杂性。例如,在曾引发广泛讨论的“于欢案”中,一审与二审判决的演变便深刻体现了对防卫限度认定的司法权衡。该案中,当事人于欢在母亲遭受不法侵害与人身侮辱的紧迫情境下持刀反击,造成严重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在手段和强度上对比悬殊,造成的损害远大于所要保护的法益,故构成防卫过当,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此案判决的调整,反映了司法机关对“必要限度”的理解更加注重情境的整体性与紧迫性,而非单纯进行后果对比,强调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基本精神。

防卫过当典型案例的法律剖析与思考

另一个典型情境是面对轻微不法侵害却采取极端反击手段的案件。假设甲在公共场所被乙徒手推搡挑衅,甲随即取出随身刀具连续刺击乙致其重伤。此类案件中,侵害行为本身强度有限,不具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特征,防卫人却使用了明显不相称的、足以致命的手段进行反击。此时,防卫行为缺乏必要性基础,极易被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这类案例警示,防卫权的行使必须与侵害的现实危险相匹配,愤慨情绪不能替代理性的限度判断。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条款划定了防卫权可充分行使的特定空间,但前提是对侵害性质的准确判断。若将一般殴打错误认定为“行凶”而致人死伤,则仍可能踏入防卫过当的范畴。

综合观之,防卫过当的认定是一项精细的法律工作,需置于具体案情中,综合考量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紧迫程度以及防卫环境等因素。司法实践的趋势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与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之间寻求更合理的平衡,对防卫限度的把握更加注重常情常理与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对于公民而言,树立正确的防卫意识至关重要:既要敢于行使法律赋予的防卫权利,保护合法权益;也需保持必要克制,避免因行为失控从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令自身陷入法律困境。法律保护正当的防卫,但绝不鼓励以暴制暴的无限度私力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