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伤残鉴定结论是确定赔偿数额的核心依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鉴定过程专业性强、环节多,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甚至失真的现象,常被当事人称为“猫腻”。本文将围绕伤残鉴定中常见的十大问题展开法律层面的剖析,以提升公众认知,促进鉴定公正。
首要问题在于鉴定时机不当。部分当事人或机构出于尽快解决纠纷或获取更高赔偿的目的,在伤情尚未稳定、治疗尚未终结时便急于申请鉴定。此时机体功能恢复未达平台期,鉴定结论可能无法反映真实遗留功能障碍程度,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鉴定应在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过早鉴定缺乏科学基础。

委托程序存在瑕疵。单方委托鉴定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尽管其结论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但极易因送检材料未经质证、对方当事人无法参与选机构等程序问题而受到强烈质疑,在诉讼中常被申请重新鉴定,反而拖延纠纷解决。
第三,材料提交不全面或失真。鉴定所依据的病历、影像资料等是鉴定的基石。个别当事人可能选择性提交对自己有利的材料,甚至篡改伪造,而鉴定机构若仅作形式审查,未与原始记录核对,便可能导致结论偏差。
第四,检查过程不规范。体格检查是鉴定关键步骤,需要鉴定人亲自细致查体。但存在由助手代为简单检查,或仅凭主观陈述与书面报告作出判断的情况,忽略了客观体征的验证,影响结论准确性。
第五,鉴定标准适用错误。不同事故类型(如交通事故、工伤)对应不同的伤残评定标准,其分级原则与比例存在差异。错误套用标准,或对标准条款理解片面、机械,都会导致鉴定等级偏离应有水平。
第六,因果关系分析武断。对于伤者自身原有疾病与本次损伤共同作用致残的情形,需科学分析损伤参与度。实践中存在将全部后果归因于本次损伤,或忽视损伤作用的两种极端,缺乏客观的医学分析。
第七,鉴定人回避制度落实不力。鉴定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但相关信息可能未被披露或重视,影响鉴定中立性。
第八,鉴定意见书说理不足。一份规范的鉴定意见书应详细记载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及标准依据。部分意见书结论模糊、说理笼统,甚至出现矛盾,导致当事人无法理解,法官难以采信。
第九,对“伪残”或“诈残”识别不足。极少数当事人通过夸大症状、配合检查等行为误导鉴定人。鉴定人若缺乏足够警惕性和临床经验,可能被主观表现蒙蔽,未能运用医学手段有效甄别。
第十,重新鉴定程序启动随意。法律虽规定了重新鉴定的条件,但实践中因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满而反复申请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耗费司法资源,也可能因多次鉴定结论不一导致事实认定更加困难。
综上,伤残鉴定中的这些问题,根源在于鉴定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及法律程序性要求未得到严格遵守。对于当事人而言,应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关注鉴定全过程,及时行使质询与异议权利。对于鉴定行业与司法实践,则需强化监管、完善程序、提升透明度,让每一份鉴定意见都经得起科学与法律的检验,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